专家:我国遗产税免征额度应在1000万左右

2013年10月21日14:54  光明网

  世界上最早的遗产税记录大致出现在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为了给军队筹措足够的军费出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直到今天,遗产税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

  早在我国建国之初,遗产税就被当做拟开征的税种之一。近年来,遗产税也经常成为舆论的焦点。我国如果开征遗产税,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光明网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翟继光副教授。

  对遗产税寄予厚望是当前贫富差距过大的表现

  光明网:征收遗产税对社会和国家有什么意义?近年来社会上呼吁尽早征收遗产税的声音不断,这一趋势出现的原因是什么?

  翟继光:一般来说,征收遗产税对社会和国家有这样几个意义:首先可以为国家筹集一定的财政收入,这些收入主要用于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成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

  其次,征收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社会贫富差距悬殊的问题,因为遗产税主要是针对社会上最为富裕的阶层征收的,中产阶级和低收入人群不是征收的对象。国家把从富裕阶层身上征得的遗产税用在提供公共物品上,也是就用在低收入人群身上,能起到社会财富转移的作用,对低收入人群而言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征收遗产税对富裕阶层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如果一个人刚出生就拥有巨额财富,往往就会缺乏前进动力。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很多富裕人士是支持征收遗产税的,他们希望子女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属于自己的财富。

  社会上呼吁尽早征收遗产税的声音此起彼伏,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贫富差距较大的国情,缺乏有效手段对富人收入进行调节。目前,我国实现财产的平衡和转移,缩小贫富差距,主要依靠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它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作用较小,所以大家期望开征遗产税。

  征收遗产税需要满足立法和管理上的双重条件

  光明网:当前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条件是否已经成熟?需要符合哪些基本条件才能征收?还有哪些问题要面对和解决?

  翟继光:通常情况下,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立法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看公民的意愿,看最广大人民群众对开征遗产税是否支持,如果大多数人都支持,就比较容易在立法机关获得民意支持;

  其二是具体征收管理方面的条件问题,也就是未来负责征收遗产税的税务机关,如何准确掌握富人的财产情况问题。

  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纳税人基本收入或财产情况还比较少,仅限于单位替个人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这一部分相对比较全面。然而,其他方面重要的财产存在形式,比如说拥有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机动车信息,股票和贵重文物等,这些信息税务机关目前还无法掌握。从这一点来看,我国当前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条件还不是特别成熟。

  实际上,克服这些困难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难度。因为虽然税务机关没有掌握这些信息,但是我们相关的部门已经拥有这方面的信息,比如存款信息,银行是已知的,只要银行把相关信息报告给税务机关就可以实现;房地产登记信息和机动车目前也是比较完备的;信息、股票、保险等金融资产的信息也一样,只是需要把这些信息汇总到税务机关。

  我国遗产税起征点设置应该切实从国情出发

  光明网:遗产税起征点设置的依据和原则是什么?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为遗产税的征收做好充足准备?

  翟继光:我们在确定遗产税起征点时,最为重要的是考虑到起征点的基本作用,是为了保障在一个人去世之后,他的未成年子女、配偶、年迈的父母能够有足够的生活财富,所以要充分考虑到抚养家庭和老人相关的数量和费用。

  同时,遗产税的作用是调节财富分配,目前发达国家遗产税的主体主要是富裕阶层,他们只占这个国家人口的1%左右,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让绝大多数人都缴纳遗产税,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和中产阶级。

  因此,在确定遗产税起征点的时候,需要了解的是多数人在去世时遗留的遗产是多少,还要考虑到我们的国情,从我国目前现实的状况出发,制度和技术建设方面,需要为征收遗产税做好准备,做好市场调查,包括普通的家庭拥有多少财富。

  在考虑我国现状的时候,还要特别考虑现今很多城市高涨的房价问题,考虑到这个特殊的时代背景。因为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很多家庭拥有一套或者两套房产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所以说死者遗留一套或者两套房产给子女也是正常的,它们的价值可能已经在几百万甚至千万以上,对这些房产是不应该征收遗产税的,这些现实国情都应该充分考虑。

  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比例不要超过总人口的1%

  光明网: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在遗产税的征收上已有先例,请问哪些国家的经验最值得我们借鉴?国外在征收中有哪些教训是我们可以避免的?

  翟继光:关于遗产税的征收,国际上大致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总遗产税制,是指先对死者总遗产进行征税,之后再进行遗产的分配;第二种是分遗产税制,是指先对遗产进行分割,再对每个继承人进行征税,因此也叫做继承税;第三种是混合遗产税制,是在总遗产税制的基础上,把分遗产税制的优缺点混合在一起,也就是先对死者的总遗产进行征税,之后进行遗产的分割,再对部分继承人征收一次遗产税,实际上是两次征税。

  这三种税制各有优缺点,总遗产税制有利于源头控制,防止纳税人逃税,但是缺点是公平性欠缺;分遗产税制最大的优点是公平,能够考虑到继承人与死者之间的亲疏关系,考虑到每个继承人继承财产的多少,但是这种税制征收效率较低,容易逃税;混合遗产税制,相当于集合两种税制的优点,但是更加复杂,征税成本也比较高。

  目前,大多数征收遗产税的国家首先追求的还是公平。因此,选择总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比较少,比如说美国和台湾地区。混合税制的更少,比如意大利。其他大部分国家都是分遗产税制。

  未来我国到底采取哪一种税制?从目前的草案来看,我国还是选择效仿美国的总遗产税制。虽然这一制度在公平方面有缺失,但效率较高,相对而言征收难度较低。从国情出发,现在我国征税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征税的效率问题。

  国外一些国家在征收遗产税时出现的失误和教训是值得我们注意和避免的:

  其一是遗产税税率不能过高,税率过高会增加富人避税的动机。试想,如果一个人在去世后,一多半的财产都被国家拿走,那他就会采取各种办法来避税。如果富人想方设法去避税,国家实际上也征收不到多少税金。因此,近年来各国都在不断降低遗产税税率,比如台湾之前的遗产税率曾经达到50%,2009年之后已经降低到10%了,美国的遗产税率也在降低,这是一个必然趋势。所以,我国在开征遗产税之初,就不应该采取较高的税率。

  其二是遗产税纳税人的范围和比例不应太大。如果让大范围的人都成为遗产税的缴税对象,必然会引发强烈的反对声音。纳税人的范围应该仅针对比较富裕的人群,他们本身也有承担税收负担的能力,不会影响到一般个人。很多低收入人群和中产阶级的财富,都是经过一辈子努力之后得到的全部财产,如果成为征税对象,就不利于鼓励中产阶级去努力和奋斗。因此,我建议在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比例不要超过总人口的1%。

  当前我国遗产税综合免征额度应该在1000万左右

  光明网:很多人担心征收遗产税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增加普通老百姓的经济负担,富人移民财产转移,等等。请问这些问题要怎么避免?

  翟继光:对于征收遗产税可能造成的增加老百姓负担的问题,就需要在设置遗产税税制的时候设置比较高的起征点和相应的扣除额度。我认为,目前来看我国遗产税的起征点应该在500万以上,如果加上各种扣除数量,比如说配偶、未成年子女、老人等因素,综合的免征额度应该在1000万左右。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死后遗留的财产不高于1000万,原则上是不应该征税的。这样的话,普通老百姓和比较富裕的中产阶级一般情况都不会成为征税的对象,只有特别富裕的阶层才会被征收,也就不必担心会增加普通老百姓的经济负担。

  关于富人移民避税的问题,还是要强调遗产税征税的税率不宜过高,不要一开征就对富裕阶层形成较大的心理压力。从长期来看,遗产税不会对富人移民造成过大影响,因为大多数发达国家也都是有遗产税的,而发达国家仍然是很多人移民的目的地,真正为了避税而移民的人毕竟是少数。

  当然,遗产税征收的短期之内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一些富人不可避免地会想要转移遗产到境外去。我国可以通过改善就业环境、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把富人的资产吸引到中国来。

  (光明网记者 吴晋娜采访)

 

(编辑:SN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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